自ESG概念由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在其2004年發布的《在乎者贏:將金融市場與變化的世界連接起來》報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以來,國內外機構近年來基于投資需求、國際競爭、企業需要、國家政策等制定了一系列ESG標準與準則。關于ESG的內容范圍,因各種標準目的需要不同,體現了不同的側重點,或基于社會和環境因素對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影響強調財務重要性,或基于企業對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責任強調影響重要性。有必要深入對比分析主流ESG標準,吸納有益經驗,更好推進我國ESG相關工作。
國外主流ESG標準相關要求
《GRI標準2021》(以下簡稱《標準》)由全球報告倡議組織于2021年10月發布,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該標準是全球應用最廣泛的可持續信息披露標準之一。在《標準》中,影響是指組織由于活動或業務關系對經濟、環境和人已經或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對人權的影響。這些影響反映組織對可持續發展的作用,無論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
《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簡稱《準則》)由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于2023年6月正式發布,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準則》強調財務實質性原則,要求企業披露可合理預期會在短期、中期或長期對企業的現金流量、融資渠道或資本成本產生影響的所有可持續相關風險和機遇的信息。
《歐盟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以下簡稱《指令》)由歐盟理事會于2022年11月最終批準,并于2023年1月5日正式生效。《指令》強調基于影響重要性和財務重要性原則進行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影響重要性評估基于由內向外的視角,關注企業及其價值鏈對人類和環境產生的影響。財務重要性評估基于由外而內的視角,側重于能夠對企業產生重大經濟影響的社會和環境發展所帶來的風險和機遇,影響因素包括企業財務狀況、經濟成果、現金流、融資渠道和資金成本等。
《實施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原則框架》(以下簡稱《框架》)由國際標準化組織于2024年11月正式發布。《框架》提出了兩種重要性概念:一種是基于影響方向的,區分組織對外部環境、社會和治理的影響(即由內而外)和外部環境、社會和治理對組織的影響(即由外而內);另一種是基于會計原則區分的財務風險和非財務風險,財務重要性考慮影響或可能影響組織財務狀況的所有影響,例如由于與氣候有關的洪水、干旱或野火而導致的食品和能源成本上升。非財務風險可能是由未能達到組織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而導致的聲譽損害,這也可能產生間接的財務影響,例如品牌受損、被罰款或被拒絕貸款。
國內主流ESG標準相關要求
《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以下簡稱“文件”)由財政部等多個政府部門于2024年12月聯合印發。該文件規定,企業應當基于重要性原則,披露在環境、社會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續議題相關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可持續風險和機遇,是指企業就特定可持續議題與其整個價值鏈中的利益相關方、經濟、社會和環境的互動而產生的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即企業短期、中期或者長期的現金流量、融資渠道及資本成本等)的風險和機遇;可持續影響,是指企業與特定可持續議題相關的活動(包括與之相關的價值鏈活動)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的實際影響或者可預見的潛在影響,涵蓋積極影響或者消極影響。
《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于2024年4月共同發布。該《指引》規定,披露主體應當結合自身所處行業和經營業務的特點等情況,識別每個議題是否預期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內對企業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融資方式及成本等產生重大影響(即財務重要性),以及企業在相應議題的表現是否會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即影響重要性)。
《能源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披露指標體系與評價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由中國能源研究會牽頭編制,于2025年10月經國家能源局批準發布為行業標準,并計劃在2026年3月28日正式實施。該《導則》提出,企業應披露為減少或避免破壞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和人等外部存在的系統平衡和可持續發展所設置的制度體系、采取的措施和實現的績效,以及企業通過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為,為其決策和活動對社會的影響而承擔的責任。《導則》雖未明確提出重要性概念,但遵循的是影響重要性原則。
雙重重要性內涵及啟示
在上述梳理的國內外主流ESG標準中,雖然各有側重,但體現了相同的實質和內涵,強調了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綜合來看,財務重要性是指外部環境、社會因素對企業的重大財務影響,體現在商業模式、業務運營、發展戰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融資方式、融資成本等方面;影響重要性是指企業自身經營活動對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產生的重大影響。這些影響都包括實際的或可能的、短期的或長期的、直接的或間接的、正面的或負面的。
從更好參與高水平國際競爭、獲得投資市場青睞、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等方面來看,能源電力企業需要管理好外部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因素對自身的重大影響,實現可持續發展。從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保護好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要來看,能源電力企業需要管理好自身經營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為可持續發展作出企業貢獻。總之,應基于財務重要性和影響重要性的雙重重要性原則開展ESG標準制定、投資、披露、評價、管理等工作,實現企業自身可持續發展與貢獻于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
特別聲明:本網站轉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與作者,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凡來源注明低碳網的內容為低碳網原創,轉載需注明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