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有關單位:
《虹口區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1月4日經區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虹口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月5日
虹口區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及上海市有關工作要求,在碳達峰碳中和上積極作為,加大對本區節能減排、低碳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規范區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辦法。
一、設立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按年度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納入本區調結構轉方式專項資金預算。區政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加大專項資金投入保障力度。專項資金聚焦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主要用于鼓勵對現有設施、設備或能力等進一步挖掘和提高,重點支持其他資金渠道難以覆蓋或支持力度不夠且矛盾比較突出的事項。
二、支持對象
納入本區節能減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單位,屬地化管理和納入本區節能減排降碳考核范圍的建筑,屬地化或為本區提供節能減排降碳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三、支持范圍和標準
(一)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支持用能單位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落后產能。
1.對列入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專項補助項目的單位,在取得市級補貼資金一年內,經認定,按市級補貼金額,給予1:1配套,單個項目最高可達300萬元。(責任部門:區商務委)
2.對列入區級產業結構調整推進項目的單位,經認定,按年節能量,給予800元/噸標準煤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200萬元。(責任部門:區商務委)
(二)節能技術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工業、服務業、公共機構等領域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3.對工商業、旅游飯店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經認定,按年節能量,對節能技術改造年節能量2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項目投資主體給予800元/噸標準煤的補貼;對合同能源管理年節能量2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項目投資主體給予1000元/噸標準煤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200萬元。(責任部門:區商務委、區文化旅游局)
4.對水上運輸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經認定,按年節能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1000元/噸標準煤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200萬元。(責任部門:區投促辦(區航運辦))
5.支持有利于推進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責任部門:區機管局)
(三)建筑節能減排
支持綠色建筑、裝配整體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等示范項目。
6.對獲得市有關部門補貼的綠色建筑示范項目、裝配整體式建筑示范項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建筑節能管理與服務項目等,在取得市級補貼資金一年內,經認定,按市級補貼金額,對項目單位給予1:0.5配套,單個項目最高可達300萬元。(責任部門:區建設管理委)
7.對本區認定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經認定,參照市級相關補貼標準,對投資單位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200萬元,其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的補貼資金不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對獲得區綠色施工工地示范項目、BIM技術應用工地示范項目稱號的,經認定,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10萬元。(責任部門:區建設管理委)
8.支持本區建筑能耗監測系統區級分平臺的運維升級、建筑分項計量數據質量的提升、重點用能建筑能效管理提升等建筑能耗監測和管理項目。(責任部門:區發展改革委、區建設管理委)
(四)交通節能減排
支持共享充電樁示范小區建設,協助開展航運企業節能降碳工作。
9.對獲得市有關部門補貼的共享充電樁示范小區,在取得市級補貼資金一年內,經認定,按市級補貼金額,對示范小區給予1:1配套,單個項目最高可達8萬元。(責任部門:區發展改革委)
10.對加入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并安裝船舶能效管理系統的水上運輸企業,經認定,按投資總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5萬元。(責任部門:區投促辦(區航運辦))
11.對以采購或租賃形式持續使用新能源車輛,并通過市場化形式確定的本區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作業單位,在取得市級補貼資金的一年內,經認定,按市級補貼金額給予1:1配套補貼。(責任部門:區綠化市容局)
(五)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支持各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等能源管理水平提升項目。
12.對用能單位自行開展能源審計的,經認定,按能源審計服務費用總額的80%,對用能單位給予補貼。根據本區節能降碳工作要求,對年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的,可由相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實施。單個被審計單位一次最高可達20萬元。(責任部門:節能減排成員單位)
13.對重點用能單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經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驗收通過的,經認定,按投資總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50萬元。(責任部門:區商務委)
14.對實施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的重點用能單位,在取得市級補貼資金一年內,經認定,按市級補貼金額,給予1:1配套,單個項目最高可達15萬元。(責任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15.對符合《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 23331-2020)的有關規定,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用能單位,經認定,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六)開展試點示范項目創建
支持各領域的用能單位積極參與創建各類國家級及市級的節能低碳綠色試點示范項目。
16.對商場、樓宇、園區以及公共機構等用能單位實施能效“領跑者”制度的,經認定,獲得市能效“領跑者”金牌者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銀牌者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銅牌者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用能單位獲得“國家綠色商場”稱號的單位,經認定,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部門:區商務委、區科委、區投促辦(區航運辦)、區機管局)
17.對成功創建“金葉”級綠色旅游飯店的,經認定,首次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通過“金葉”級綠色旅游飯店復核的,經認定,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部門:區文化旅游局)
18.對成功創建國家節約型公共機構、國家或市級綠色生態城區等節能降碳試點示范項目的單位,經認定,按創建費用的實際支出金額,給予最高可達20萬元的補貼,并支持其持續開展節能低碳活動,經認定,給予最高可達10萬元的補貼。(責任部門:節能減排成員單位)
19.支持創建市級低碳發展實踐區(含近零排放實踐區)。(責任部門:北外灘開發辦、區生態環境局)
20.支持公共機構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節水型機關(單位)等示范項目。(責任部門:區機管局)
21.支持低碳社區的試點示范創建工作。在低碳社區創建過程中支持低碳項目建設,低碳項目驗收合格后,經認定,按投資額的5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50萬元,同時支持實施主體持續開展綠色低碳活動,經認定,給予最高可達20萬元的補貼。(責任部門:各街道、區生態環境局、區發展改革委)
22.對樓宇、社區、園區以及企業等申報上海市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示范試點的項目,通過市級認定納入示范試點名錄的,經認定,首次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部門:區生態環境局)
23.鼓勵綜合性區域、產業園區、居民社區、建筑樓宇、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創建。對列入上海市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創建名單的,經認定,按創建費用的實際支出給予支持。其中,對于綜合性區域,最高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于產業園區和建筑樓宇,最高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于居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責任部門:區發展改革委)
(七)可再生能源開發
支持分布式光伏等項目建設,鼓勵光伏產業創新發展,聚焦道路隔音棚(架)、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坡改坡”等試點領域和創新應用場景。
24.對納入本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完成并網驗收并運行的光伏發電項目,經認定,按并網規模及發電量規模給予項目投資主體最高1200元/千瓦補貼;對示范試點項目、BIPV項目以及并網規模50千瓦(含)以下的項目,按并網規模及發電量規模給予項目投資主體最高1500元/千瓦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可達100萬元。
上述補貼分兩次發放,第一次在并網運行后次年予以發放,發放金額為補貼金額的60%;第二次在項目持續運行滿2年后(自項目并網日期起算),根據光伏年均發電量規模(年均發電量/光伏裝機并網規模)進行發放,發放標準如下:
表1 第二次補貼資金發放標準表
單位:小時、元
光伏年均發電量規模(小時) | 獎勵資金(元) |
900以下 | 0 |
900(含)-1100(不含) | 光伏年均發電量規模÷1100×總獎勵額度×40% |
1100(含)以上 | 總獎勵額度×40% |
同時,對提供場地建設光伏且完成并網的產權所有者,按實施效果給予最高200元/千瓦一次性獎勵。(責任部門:區發展改革委)
25.支持本區可再生能源建設與管理能力提升,包括支持本區可再生能源工作開展的資源排摸、建設方案研究等工作。(責任部門:區發展改革委)
(八)污染減排治理
支持開展污染物治理改造項目,減少污染物排放。
26.加油站完成三次回收治理且配備在線監控的,在通過驗收后裝置正常運行且實現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量0.5t-1t的,經認定,按實際總投資額的40%給予補貼;實現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量1t以上的,經認定,按實際總投資額的50%給予補貼。該補貼最高可達10萬元。(責任部門:區生態環境局)
27.鼓勵全區范圍內使用更換式活性炭工藝的印刷、汽修等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單位,著力減少苯系物、醛酮類含氧有機物、烯烴等活性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對安裝揮發性有機物(VOCs)簡易治理設施精細化管理系統,且在線數據接入環保大數據監控平臺的單位,經認定,按精細化管理系統投資總額的50%給予補貼,單個系統最高可達5萬元。(責任部門:區生態環境局)
28.支持收集并處置全區小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下設的分中心、衛生站點及集中隔離觀察點醫療廢棄物的項目。(責任部門:區生態環境局)
29.鼓勵大型商業綜合體在終端(二級)油煙凈化設施后端安裝油煙在線系統,對安裝油煙氣在線監測系統設備的單位,且在線數據接入區一網統管平臺的,經認定,按在線監測系統設備投資總額的50%給予補貼,單個設備最高可達4000元,單個大型商業綜合體最高可達40萬元。(責任部門:區生態環境局)
(九)“雙碳”能力建設和節能低碳產品推廣
支持碳達峰碳中和能力提升,以及高效、節能、低碳、環保的技術應用和產品推廣。
30.根據國家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支持區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領域、重點地區、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的方案研究與工作推進。(責任部門:節能減排成員單位)
31.對本區年度能耗“雙控”工作有標桿示范意義的用能單位,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部門:區發展改革委)
32.在本區開展節能政策、業務知識宣傳和節能先進產品推廣等活動的節能服務主體,自行開展能耗統計監測、節能減排降碳宣傳等基礎能力提升類項目的單位,經認定,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可達20萬元。(責任部門:節能減排成員單位)
33.支持本區企業綠色轉型發展,包括支持開展碳普惠場景開發、碳足跡認證、碳盤查、碳標簽等工作。(責任部門:節能減排成員單位)
(十)其他
34.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用途。(責任部門:節能減排成員單位)
四、附則
(一)投資總額,是指經責任部門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核定后的項目投資額。專項資金審查流程中發生的第三方審計、認證審核、專家評審費等支出,在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需經責任部門的班子集體研究決策,報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形成具體的政府購買服務方案報區發展改革委備案后,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不符合“雙碳”發展戰略、綠色低碳發展導向的企業或項目,財政專項資金不予以支持。
(四)同一項目可以從優選擇享受專項資金支持標準,但不可重復享受。
(五)本辦法中涉及相關市級文件明確規定按照一定比例給予區級配套資金的,如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發生變化,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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